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介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平公正秩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办发〔2024〕21号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拉萨市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交易工作实际,建立以综合评价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机制,实现对代理机构全链条、动态化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压实代理机构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聚焦代理机构从业管理、综合评价、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适用于拉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社会化招标、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职业务人员)。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适用范围及职责划分。适用于拉萨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厘清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采购人)各方工作职责,压实各环节监管及主体责任。
2. 规范代理机构从业行为。要求代理机构完成中介超市登记备案,如实报送机构信息;规范委托合同签订、业务收费、档案保管等工作,严禁乱收费、转嫁费用、损毁交易档案等违规行为,发现违法线索需及时上报。
3. 构建综合评价体系。采用“一标一评+季度评价”的评价模式,实行百分制评分,划分五个星级评价等级。设置一票否决情形,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评定最低星级;明确评价异议申诉流程,评价结果在中介超市进行公示。
4. 实施差异化监管处置。将星级评价结果作为监管重要依据,对不同星级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开展约谈、风险提示、限期整改等处置;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 明确解释权与实施期限。办法由拉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5月12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三、工作意义
责任编辑:达娃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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