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认定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拉萨市夜间经济发展,更好发挥重点商业街区和商业综合体的夜间经济载体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报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管理主体和商贸流通企业。
第三条 成立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评审小组,负责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市商务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
相关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统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旅发局、文化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各县(区)、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申报推荐、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3年内认定约10家夜间经济示范区,每年择优认定约3家。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的认定
第五条 夜间经济示范区业态及管理主体的界定
(一)夜间经济示范区商业业态的界定
夜间经济示范区商业业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种类:
1.购物:百货店、便利店、专卖店、超市等;
2.餐饮:餐厅馆、饮品店等;
3.文娱:博物馆、书店、电影院、KTV、酒吧、网吧、游戏厅、文创体验空间、文化服务、老字号店铺、非遗店铺等;
4.健身运动:健身馆、游泳馆、运动训练馆(大小球类、瑜伽、跆拳道)等;
5.教育培训:课外教育、职业培训、老年大学、研学体验、各类兴趣培训等;
6.休憩康养:现代养生、汗蒸洗浴、保健按摩、美容美发、足疗等;
7.休闲旅游:旅店、民宿、夜景观、公园夜游等;
8.其他:各类针对特定客群的体验店、各类手艺人铺子或便民修理铺、汽车美容店等。
(二)夜间经济示范区及管理主体的界定
夜间经济示范区由多种夜间商业业态构成,是各类经营户在道路两侧呈线状分布的商业街;或是各类经营业户在一个块状区域或一个商业综合体内分布的夜间经济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
夜间经济示范区按照管理主体可分为企业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两类。企业主导型是指示范区管理主体为在拉萨市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对示范区进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商业街区(包括商业综合体等)。政府主导型是指示范区管理主体为政府派出机构或者街道办、镇、社区等政府性质机构。
第六条 夜间经济示范区认定标准
1.管理主体。企业法人单位,地方政府派驻的示范区管理机构或示范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政府性质机构。
2.规划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消防安全等规定;具有良好的交通通达性,周边公交站点等公共交通便利,辐射范围广;商业氛围浓厚,周边配套服务功能较好。
3.品牌影响。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为全市知名夜间经济商业区,为市内外消费者、旅游客群消费目的地。
4.示范区规模。
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入驻商户数量达80家以上。
商业街区:长度不低于300米,街宽不低于5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入驻商户数量达60家以上。
5.业态结构。丰富业态形式,集聚8种商业业态一半以上;突出业态特色,对具有西藏特色、符合新消费特征的予以放宽。
6.外观环境。符合城市市容管理。应有设计美观的牌匾标识;进入商业区的主要道口应设立显著的标志,在主要节点设置街区、综合体导引图或电子导示屏;整体风格美观舒适,商业门店、牌匾、招牌、橱窗、广告、标志、店外照明和临街外墙的装修应与建筑总体风格保持协调;内部设置的商亭、移动摊车等应统一设计、具有独特的风格色调,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摆放;地面硬化,环境卫生良好、干净整洁,配套美化、绿化景观。
7.夜景灯光。按照商业区特色和风貌,统筹实施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建筑照明,灯光具有美观舒适的视觉效果。
8.配套设施。水电气供给、污水收集排放、餐饮油烟处理、垃圾分类处理、卫生间及保洁等配套设施完善;配备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9.营业时间。可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调整经营时间,其中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闭市时间一般应在22:30以后,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闭市时间一般应在21:30以后,鼓励延时经营至凌晨以后或发展24小时不打烊店。
10.日常管理。有日常运营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维护经营秩序,优化服务质量;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配备安保、技防设施;积极对外展示宣传,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促销活动,提高知名度和吸引力;商户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在经营场所明示;做好公安、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安保预案和预防工作,建立应急处突机制。
11.智慧功能。建立智慧停车系统,实现剩余车位实时显示、在线收费功能;推进线上线下消费融合,餐饮、零售类商户支持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的商户数量达10家以上;探索发展直播售货;推行无接触零售模式,探索发展无人便利店,自动售卖柜、提货柜、自主结算柜等;建立免费WIFI网络,提供免费上网服务的商户数量达15家以上;支持移动支付的商户占比达80%以上。
12.营业额。年营业额不低于1亿元。
13.投资额。近两年以来,运营管理主体用于商业区改造提升、配套完善、亮化绿化、设备购置、品牌推广等的投资不低于300万元。
14.规范经营。示范区运营管理主体3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信息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无严重噪音污染。
第七条 示范区内优质企业认定标准
1.对夜间经济贡献较大。在夜间经济示范区内,对示范区发展有明显带动促进作用,经示范区运营管理主体推荐的商贸流通企业。
2.消费带动作用明显。已纳入拉萨市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且当年纳统的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指标5个百分点。
3.规范经营。3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信息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无严重噪音污染。
第八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夜间经济示范区申报材料:
(1)示范区运营管理机构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和体现认定标准的要求;
(2)《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申报表》;
(3)示范区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设立证明(如营业执照、机构设置批文等)和示范区内商户营业执照;
(4)体现商业区主要建筑物、外观环境、内部设计、夜景灯光、标志性牌匾等特色的实景彩色照片8张以上;
(5)建立应急处突机制证明材料;
2.示范区内优质企业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申报联系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申报承诺书;
3.初审。县(区)、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商务局上报正式文件进行推荐,并报送材料。
4.评审。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示范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实地查看,出具第三方评审报告。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评审小组听取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通过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和示范区内优质企业名单。
5.公示。根据评审意见,对拟认定的名单在市商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即为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和示范区内优质企业。
第三章 夜间经济示范区的认定奖励
第九条 将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奖励资金、第三方机构评审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对认定为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管理主体予以授牌,并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对符合示范区内优质企业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追回专项资金,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对管理不善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市属各级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示范区资格,追回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责任编辑:达娃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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