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关规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5〕29号)和《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拉萨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拉委厅发〔2015〕51号)精神,为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规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行为,现将《拉萨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是政府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各县(区)、各功能园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职,主动作为,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市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部门职能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完善。市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调整,由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单位提出,经市文化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各县(区)、各功能园区要结合实际,于2022年6月10日前制定并公布本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责任编辑:达娃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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