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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3 17:24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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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央宣传部等21家中央国家部委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等精神,结合拉萨市实际情况,现就拉萨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西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扎实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提质增效、更可持续。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在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科学界定拉萨市和县(区、园区)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规范拉萨市与县(区、园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加快建设团结美丽健康幸福新拉萨。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民生导向。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尽力而为、全力以赴,加大保障民生工作力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准确把握需求结构、社会结构变化带来的基本公共服务新需求,补齐发展短板,助力发展提质升级,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品质化。

2.政府主导,全面落实。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协调动员各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公共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准确领会和把握中央、自治区、拉萨市改革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在坚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标准由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基础上,根据拉萨市实际,履行地方政府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实。

3.合理适度,差别分担。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本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充分考虑各县(区、园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实际,拉萨市承担的支出要有区别,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4.动态开放,持续改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拉萨市与县(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和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立足拉萨市基本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又要结合基本公共服务的发展形势需求,兼顾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开放性和可扩充性,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服务事项纳入拉萨市实施方案。服务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三)主要目标。

通过制定《拉萨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进一步明确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重点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拉萨市和县(区、园区)权责,规范拉萨市与县(区、园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二、主要内容

根据发改社会〔2021〕443号文件精神,目前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暂定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和文体服务保障等九类22款97项109目,其中:幼有所育3款10项10目、学有所教4款15项19目、劳有所得2款11项11目、病有所医3款18项20目、老有所养2款5项5目、住有所居2款4项5目、弱有所扶3款17项19目、优军服务保障1款9项10目、文体服务保障2款8项10目。

按照保持现有自治区与地(市)、县(区、园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责任承担比例调整涉及的自治区与地(市)、县(区、园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管理职责。各县(区、园区)各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度,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拉萨市财政在落实拉萨市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县(区、园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拉萨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区、园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县(区、园区)财政要确保县(区、园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县(区、园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拉萨市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的安排部署,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县(区、园区)财政部门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兑现,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服务标准或支出责任若有调整从其规定,同时《拉萨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拉政办发〔2019〕65号)、《拉萨市医疗卫生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拉政办发〔2020〕35号)作废。

责任编辑:达娃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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