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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个人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16:1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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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个人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拉萨市个人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实现个人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动态管理,促进个人住房规范交易行为,有效解决征纳双方计税价格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公平、简便化解征纳双方的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税局 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6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拉萨市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交易行为,包括自然人买卖、赠与、投资、继承、交换、抵债等涉及权属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个人住房交易指导价格计算公式

交易指导价格=基本价格㗧듦æ崧㻦尃礽麗隣륈먰㦕䧳릕×房屋折旧修正系数

(一)基本价格的确定与取值

单位:元/平方米

区域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基本

价格

6200

5800

4500

3600

3400

3000

2800

2500

(二)区域级别的划分

1.一级区域:林廓西路、德吉路以东、林廓北路以南、江苏东路以西、江苏路以北区域;西二路以东、岗廓路以西、纳金路以南、藏大路以北区域。

2.二级区域:鲁定南路以东、当热中路、当热东路以南、曲林路以西、拉萨河以北除一级外的区域;太阳岛、仙足岛区域。

3.三级区域:巴尔库路以东、扎基路和加荣路以南、当热中路和当热东路以北、东绕城路以西区域;东四路以东、塔玛路以北、藏大东路西、东绕城路以南区域;当巴路以东、鲁定南路以西、北京西路以南、拉萨河以北区域;顿珠金融产业园区域;柳梧新区(柳梧大道以西、北京大道以东、新村南路以北、柳梧湿地以南区域);堆龙德庆区(林琼岗路以西、扎西路和新村路以北、堆龙大道以南、拉青路以西区域)。

4.四级区域:巴尔库路以东、扎基路和加荣路以北、北绕城路以南、东绕城路以西区域;拉鲁湿地、北绕城路以北至规划红线范围内区域;当巴路以西、北京西路以南、林琼岗路以东、拉萨河以北区域;文成公主创意园(公主路以北、拉萨河以南区域);柳梧新区(柳梧大道和南外环快速道路以北、柳梧隧道以东除三级外的其他区域);堆龙德庆区(林琼岗路以西、堆龙大道以南、四中路以东、堆龙河以北除三级以外的区域)。

5.五级区域:娘热路(包括城福苑、娘热小学)和色拉北路以南、北绕城路以北、规划红线以东区域;夺底乡内北绕城路以北、夺底路和桑伊路围合区域;纳金路东延线以北至规划红线范围区域;蔡公堂区域(蔡公堂路以北、拉萨河以南、拉萨大桥以东、丹阳路以南区域);文成公主创意园(公主路以南至南外环绕城公路区域);柳梧新区(南外环和柳梧大道以南至红线范围;中组团区域;柳东大桥以北、柳梧隧道以南区域);堆龙德庆区(经开区B区区域;拉贡公路、南二路、柳东快速路围合形成的区域;羊达乡羊加路以东、四中路以西、北绕城路以南、堆龙河以北区域;四中路以东、堆龙大道以北、北绕城路以南、山体以西区域)。

6.六级区域:娘热路、色拉北路以北至红线范围除五级外的其他区域;夺底乡北绕城路以北除五级以外区域;纳金路东延线与达孜区交汇处以北区域;蔡公堂路以南至拉萨至墨竹工卡铁路以北区域;达孜区(丹阳路以西至拉林高速路立交区域);文成公主创意园(南外环绕城公路以南至规划红线范围);中组团除五级外其他区域;南组团区域;柳东大桥以南察巴湿地区域;大佛岛区域;堆龙德庆区(柳东快速路、拉贡公路以南至规划红线范围区域;柳东路以西、西环路以北、羊贾路以东、堆龙河以南区域;北绕城路以北至规划红线范围内区域;羊加路以西、北绕城路以南、堆龙河以北、北绕城路末端以东区域。

7.七级区域:堆龙德庆区(北绕城路末端以北和以西至规划红线范围内区域;西环路以西和以南至规划红线范围内区域);柳梧新区(南组团以外的桑达村、德阳村范围);蔡公堂内拉萨至墨竹工卡铁路以南区域;达孜区(安康路西边规划红线以东、塔杰南路东边规划红线以东、拉萨至墨竹工卡铁路以北、拉林高速以南区域);拉林高速以北、拉林高速路立交以东、拉萨河以南、东部规划红线范围以西围合形成区域;达孜区拉萨河以北、S202省道以南除叶巴村康养小镇区域。

8.八级区域:拉林高速公路以南新仓村、白纳村规划红线范围区域;达孜区内拉萨至墨竹工卡铁路以南区域;叶巴村康养小镇区域;S202省道以北至红线范围区域。

(三)结构调整系数的确定

结构类别

框架(框剪)

砌筑(砖混)

砖(石)木

土木

调整系数

1.00

0.90

0.75

0.60

(四)住房类别调整系数的确定

住房档次

自建私房

单位集资建房

商品住房

调整系数

0.90

公寓

独栋独院

公寓

独栋独院

1.00

1.20

1.10

1.30

(五)房屋折旧修正系数的确定

领取房产证的时间

0-2年

2.1-5年

5.1-10年

10.1-15年

15.1-20年

20年以上

房屋

折旧

修正

系数

1.00

0.95

0.90

0.80

0.70

0.60

注:计算时以 12 个月为一个年度,其间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

第四条 经司法机关审理或经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个人住房权属案件,以相关司法或仲裁文书载明的房屋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司法或仲裁文书未确定房屋价格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的计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将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与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确定的交易指导价格作对比,遵循“从高征收”原则确定计税依据。即一般情况下应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但成交价格低于最低交易指导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交易指导价格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住建部门应对结构调整系数、住房类别调整系数、房屋折旧修正系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并于发生变动之日起 15日内,向税务部门报送变动系数数据,税务部门根据更新后的数据及时作纳税调整。

 第七条 个人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住建、自然资源、税务部门根据个人住房交易行情,实行交易指导价格的动态管理,不定期调整,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房地产交易一体化管理要求,设立不动产交易“一窗式”征收管理窗口,建立各部门合作协作机制,加强个人住房交易税收征管。

第九条 非个人住宅交易指导价格不参照本实施意见。各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个人住宅交易指导价格,由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拉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区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拉政发〔2011〕22号)作废。

责任编辑:达娃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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