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规划计划 / 发展规划

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25-08-15 15:48
来源:办公室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的含义

一次性告知是指在窗口服务工作中,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结合申报事项具体情况,一次性全面、准确、及时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要完成的准备工作及相关要求,并主动提供或引导服务对象在市政务服务平台等,下载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前置条件和规范要求。

  (二)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示范文本。

  (三)办理事项的办理流程、承诺时限。

  (四)办理事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因特殊原因暂停办理的,要一次性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恢复办理时间。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申请办理事项,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按照一次性告知内容,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作出判定,并书面提供《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退件通知书》《不予批准通知书》,存根联存档。

(二)网络告知。服务对象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平台申请办理事项,按照系统平台操作规范操作。按照一次性告知内容,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作出判定,并通过网络提供《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退件通知书》《不予批准通知书》

(三)公示告知。在大厅和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办理事项的审批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对象、审批依据、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申请地点、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审批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供公众查阅。

(四)内容解释。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网络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向服务对象做好说明、解释等工作。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的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动态以及事项调整或办理程序、申报材料等变更情况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

  (二)窗口工作人员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审批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材料错误的,应指出错处,当场更正;事项调整或办理程序、申报材料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

  (三)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职责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或指引到有关窗口申请。

  (四)对于并联审批事项,主办单位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办单位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五)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或者办事指南上没有涉及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的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各项绩效考核,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管理部门按照考核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受理过程中,未向服务对象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准确、全面,或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办件理由,本部门事项审批前置条件等变更情况了解和掌握不及时,未能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变更情况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发现问题后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必须补正全部内容或依法说明退件理由的。

责任编辑:达娃顿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